保險是唯一一種可以在我們沒有時間或時間不夠累積足夠財富、卻又發生風險事件時,提供救命現金的理財工具。大部分的人,人生第一份保單都是由父母規劃及繳費,受益人自然就是父母。有些夫妻會在婚後同一份保單上增加配偶為受益人,再以比例方式來指定分配。難免會有些夫妻會有意見分歧的情況,夫妻可在婚後另行購買不同的保險計劃避免衍生父母與配偶財產分配比例的問題。這樣就可達到雙贏的結局,同時滿足孝盡父母及留下保障給配偶的需求。 愛情,就是一道婚姻愛情考驗題。近年來,許多夫妻都會互相爲對方投保。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夫妻關係也會因爲一些因素而生變。若有個萬一而走到離婚這一步,除了孩子的撫養權、財務分配以外,還有保險部分不可忽略。倘若處理不當就會造成兩敗俱傷的情況。所謂夫妻互保,通俗意義來說,可以理解為現在有一款帶投保人豁免保費責任的長期重疾保險產品,丈夫作為投保人為妻子購買一份保險,同時妻子作為投保人也為丈夫購買一份保險。如此一來,一旦雙方任何一個人出現投保人豁免情況(投保人出現重疾、輕癥、身故等情況),雙方的保單就都不需要後續繳費了。這樣看來,這份保險不是很好嗎?但前提是雙方必須一直都是夫妻關系,沒有離婚。一段感情得來不易,倘若真的非走到離婚地步不可,應立即處理有關保單的權利義務,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更改「受益人」
若受益人為配偶,離婚並不代表就受益人會「自動」失效。若離婚後無變更「受益人」往後申請保險理賠金時,可能會判給前夫或是前妻。在決定離婚的當下,就可視個人狀況趕緊變更保險「受益人」,以保障個人權益。

變更「投保人」
若「投保人」與「受保人」不同,因為沒有事先做變更的動作,將來受保人就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

變更「居住地址」
除了要記得變更「受益人」和「投保人」以外,原有保單上的聯絡地址沒有跟著變更,日後可能收不到保險公司寄發的相關書面通知,也可能影響個人權益。

留意「保單是否應列為財產」
針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因為有其價值存在,可視為「財產」的一種。 如果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被視為法定財產制;一旦離婚,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像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就可依其價值來做財產分配,除非「要保人」提出證明是因為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是撫慰金,可以不列入計算。

投保人、受保人、受益人的利益關係

投保人是申請保險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也是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受保人是保險的承保對象,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或是法定繼承人。 例子1:一名丈夫(投保人)為妻子(受保人)購買了一份醫療保險,並設定自己為受益人。20年後,雙方夫妻關係生變,兩人決定離婚。妻子要求將此份保單的投保人轉換為自己,但丈夫不同意,在雙方都不讓步之下只好將保單終止,將之前所繳的保費化爲烏有。舊保單終止,擬定一份新保單會因為身體狀況而出現被拒保的可能,反而兩頭不到岸。當然,若不終止原來的保單,將來身體狀況出現問題,就可能都需要經過前夫(妻)的同意才能申請。

建議投保人與受保人是同一人

夫妻在醫療險的規劃上,保費依舊可以由單方來支付,但建議投保人及受保人是同一個人,這樣可以避免未來夫妻關係萬一生變時,所衍生的主控權問題!

大部分人婚前的第一份保單都是由父母規劃及繳費,自然會以父母為受益人。有些夫妻會在婚後增加配偶為受益人,然後以比例的方式來指定分配。但若要避免以上案例所衍生的問題, 建議夫妻婚後可以一起討論,根據希望給對方的保障及自身能力,另外做一份保險規劃,然後指定另一半為受益人,而無需去變更過去受益人為父母的那份保單。這樣就能同時滿足孝盡父母及留下保障給配偶的需求。

例子2:一名丈夫不幸患上癌症,留職停薪動手術及接受後續的治療,而妻子也一起陪著丈夫進行一系列的治療,病情也得以控制。幾年後,丈夫撒手人間,保險保單的受益人已從原本的父母改為配偶與父母均分,但「分配比例」的方式卻讓妻子一直耿耿於懷。

夫妻互保不一定是好的,同時有利與弊並存,大家需要仔细斟酌。大家不妨尋求專業理財顧問的意見,根據家庭財務狀況及雙方內心的想法,再規劃更貼近需求的保障。

圖片/資料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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